美国对中国不锈钢卷板进行第一次双方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日前,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2年5月16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16年3月3日,应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LLC(ATI Flat Rolled Products)、North American Stainless和Outokumpu Stainless USA,LLC于2016年2月12日提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9.13.0031、7219.13.0051和7219.13.0071等项下的产品。
2017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1、裁定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非强制应诉企业太原日德泰兴精密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适用63.86%的单独反倾销税率;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钢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案出口商/生产商适用76.64%的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2、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和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的补贴幅度为190.71%;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和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75.60%。预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于2017年3月20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